2)第190章 重立规矩_风雨大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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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此,一时如何改得?本朝相较前朝,已是极照顾穷人了。凡卖身为奴必有期限,到期放归,非前朝所有。再要改,民间只怕不方便。”

  杜中宵道:“在我想来,可以如此改,既不违律法本意,又方便民间,副使斟酌。一是妇人卖于别人家,有夫的依然与本夫是夫妻,只要不违犯主人家条例,不能阻其夫妻相会。再一个身契虽有期限,但只要给予赔偿,可以提前终止契约,许人赎回,免得违背人伦。”

  周沆听了,低头沉思良久,道:“提举,恕我直言,你说的第二条尚有可议处,第一条难行。”

  杜中宵问道:“第一条有何难行处?请副使赐教。”

  周沆道:“雇在人家做女使,主人家事宜无不知息,有的还掌管钱财。如果女使有二心,拿主人家财物周济家里,甚或是有钱财纠纷,以卖身为名,刺探主人家隐私,会生无穷事端。典卖妻子必是家里遇到绝大难处,夫妻之实只能暂罢,以待未来。”

  杜中宵沉思不语,知道周沆讲的也是事实。不许典卖妻子是不可能的,此时的典卖其实是雇佣,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卖身为奴。不管是从解决穷人难处的角度上,还是保障妇女劳动权的角度上,都不可能走回头路。不过此时的卖身太过于宽泛,除了出卖劳动力,还有直接卖断,相当于与丈夫暂离婚的。甚至还有给人做妾,为人生子的,卖的内容极其复杂,让人大开眼界。当然,后世发达了,此时卖的内容依然存在,只是合法不合法而已,如给人代孕的,诸如此类。不同的典卖内容,便就对应了不同的责任与义务。

  想来想去,杜中宵觉得,第一条要解决有些困难,最少现在还很难解决,只能留待以后了。先从第一条做起,这也是自己的主要目的。只要允许毁约,姚守信和十三郎等人的事情,也就不是事了。

  两人饮了茶,说了一会话,便一起出了转运使官廨,到了不远处的襄州州衙。

  提点刑狱张士安已经到了,马寻把杜中宵和周沆迎进花厅,又端了两盆炭火,坐着饮茶。

  叙礼毕,杜中宵把刚才与周沆说的话又说了一遍,道:“今日我让北边樊城商场的徐克同来,议一议契约期限未到,有人毁契的事情。人有旦夕祸福,天有不测风云,契约立了之后,会因很多事情而无法执行到底,此是人之常情。立契而不许毁契,于理不合,当别加限制。”

  张士安道:“提举,立契重在信字。既已立了,如许人辄毁,徒生事端。”

  杜中宵道:“提刑,话不能如此说。先说人身契,便如姚守信一家,因为一时困顿难济,把妻子典卖到潘家。弟弟姚守信回来,身为朝廷命官,嫂嫂在人家里为奴,他如何自处?也失朝廷的脸面。待到赎人回家,主人不许,便就无可奈何。再说商契,两方立约,订好时限价格,做成了自无话说,做不成的时候也多有。此时穷索保人,必要赔偿另一家的损失,没个数目,往往倾家荡产。依我之见,以后不管是身契还是商契,在订立时,都要加上违约条款。”

  马寻道:“提举何意?既已立契,如何还许人违约?”

  杜中宵道:“世间事哪个又有把握一定如何?必定有人违约,不能强行不许。在立契的时候,可以约定,如果一方违约,该如何处置。比如一笔生意,押金多少,生意数额多少,一方毁契,该赔偿另一方几多钱款。如此,生意人遇到了难处,早早知道生意做不成,可以毁约赔钱,不耽误做其他生意。”

  杜中宵所讲的,其实就是合同不能执行时的违约金。这个时代,立好契约一方毁契如何赔偿是有规矩的,但违约金不是普遍现象。大多时候,是一方不能执行契约了,便逃得不知去向,只能向保人求偿。

  不是用押金,或者资产抵押保证契约执行,而是让保人做保对商业是不利的。身契不必说,像姚家的例子,有了钱也赎不回人来,明显不合理。商业行为也不利,保人必是地方大户,他们权势太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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